某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乘、城轨、通航维修及飞机电子设备维修专业实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所投“航空电子维修基本技能智能化训练设备”和“安检实训设备”的分项报价超出招标公告载明的分项预算,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其投标。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招标公告明确项目预算金额为205万元,“航空电子维修基本技能智能化训练设备”的分项预算为30万元;招标文件仅规定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均为205万元,并明确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虽然A供应商所投“航空电子维修基本技能智能化训练设备”的报价为34万元,超过招标公告列出的分项预算,但其总报价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因此A供应商中标结果有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分项报价超过招标公告列出的分项预算,投标有效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供应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投标无效。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仅对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作出规定,且将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A供应商投标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投标有效。
本案中,招标公告中载明项目预算金额为205万元,且与招标文件中的预算金额一致。而招标公告中的分项预算,通常是采购人内部成本测算或资金分配计划,并非最高限价。招标文件未明确分项最高限价,仅明确超过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投标无效,应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
需注意,部分货物采购项目有明确的配备标准,应按相关要求设定分项最高限价。例如,行政机关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要求,明确办公桌采购司局级不得高于4500元/人,处级及以下不得高于3000元/人;办公椅采购司局级不得高于1500元/人,处级及以下不得高于800元/人。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未明确分项最高限价,仅将超过项目预算认定为投标无效,A供应商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应认定投标有效。另外,招标公告无需列出分项预算,以免引发争议。需注意,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确保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在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上保持一致,如确需控制分项成本,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分项最高限价,并注明超过分项最高限价投标无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