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人就“H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采购人设置了一项关键要求——故障应急响应能力。其中明确要求:针对“重大故障”(导致核心业务不可用的故障),供应商需承诺技术人员到场时间≤30分钟。
招标公告发布后,在H市无常驻技术团队的A供应商提出质疑,其物理上不可能在30分钟内完成从收到通知、准备工具、协调交通到穿越市区抵达位于市中心的机房。这对于非本地常驻技术团队而言几乎不可能完成,构成地域歧视。此要求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外地优质供应商排除在竞争之外,或迫使外地优质供应商必须与本地特定服务商合作,人为制造了竞争壁垒。此外,招标文件未区分故障处理方式,许多软件故障可通过远程登录、在线诊断先行处理,并非所有“重大故障”都必须技术人员到场才能解决,该要求忽视了技术手段的多样性,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要求重大故障发生后,供应商技术人员需30分钟内到场,是否属于变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行为?
专家点评
要求供应商技术人员“限时到场”,这一做法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但若设置不当,极易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判断其合规性的核心在于审查该要求是否合理:若未结合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实质上形成地域壁垒,限制外地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则可能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结合本案例,采购人设置的“故障发生后30分钟内技术人员到场”这一要求,很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的行为。
尽管采购人可能认为,其在形式上未直接限定“本地企业”,但“30分钟到场”的客观物理限制,在实践中变相强制供应商在采购项目所在地拥有常驻技术团队或紧密合作的本地服务商。事实上,许多软件故障可通过远程登录、在线诊断先行处理,并非所有“重大故障”都必须技术人员到场才能解决。本案例中,采购人未区分故障处理方式,盲目要求技术人员“到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仅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也未能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
此外,这类隐性要求实质上为外地供应商设置了难以逾越的竞争壁垒,使其在评审环节处于劣势,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所禁止的情形,属于变相的地域限制。
为确保“限时到场”的要求设置合法合规,采购人需重点关注以下四点:
一是合理性论证。对服务响应时效进行充分论证,结合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重要程度等特点,区分故障等级,明确不同等级故障的响应需求。二是警惕地域限制。在设置响应时效要求时,充分考虑外地供应商的实际情况,确保其可通过合理手段满足要求,保障公平竞争。三是合理区分故障处理方式。结合远程诊断、在线指导等技术手段,明确哪些故障可通过远程方式解决、哪些需要现场处理,避免盲目要求技术人员“到场”。四是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秉承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杜绝设置实质上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评审因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