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级行政机关采购一批办公设备,核心产品为台式计算机。该单位现有上级单位配发的服务器系统,需要确保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与其兼容适配。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所采购台式计算机必须与上级单位配发的服务器系统兼容适配,指定品牌、型号为TCM 3600T”,并将此要求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招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了公平竞争。采购人答复称,因项目采购的台式计算机需要与单位现有服务器系统兼容适配,须型号匹配,指定特定品牌是出于实际工作需要,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该单位现有的服务器系统支持多种品牌的台式计算机接入,即市场上多个品牌的产品均能满足兼容适配要求。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设备需与现有的系统兼容适配,可以指定品牌吗?
专家点评
采购人出于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设备兼容适配的要求,属于合理的技术需求。但该单位现有的服务器系统支持多种品牌台式计算机接入,多个品牌产品均能满足兼容适配要求。在这种情形下,确保该项目采购的台式计算机与上级单位配发的服务器系统兼容适配,不能成为指定特定品牌的合法理由。
为实现与现有系统的兼容适配,采购人应当通过明确、可量化的技术参数提出兼容性要求,如电压、电流、接口类型等,要求供应商提供兼容性测试报告或承诺函,并允许供应商提供能够满足技术要求的任何品牌产品,而非指定特定品牌,避免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或排他性。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公开现有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使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根据技术要求提供兼容适配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例中,因该项目采购的设备需与现有系统兼容适配而直接指定特定品牌,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禁止的情形。
如果确实由于特殊技术原因,市场上仅有某一品牌产品能满足兼容性要求,采购人应依法履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并提供充分论证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办公计算机采购项目通常不存在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前做好需求调查,充分了解市场供给情况,确保技术参数设置科学合理,不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综上所述,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指定特定品牌等不合理的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