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师学院三维扫描仪货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仅包含三维扫描仪一种产品。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先后进行质疑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三维扫描仪错填为“某技师学院三维扫描仪采购项目”,应认定声明函无效,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中标结果无效。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中标结果有效。
然而,在该地另一个采购项目中,同样是《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标的名称错填为项目名称,财政部门却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决定。
该项目为“某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属性为货物类,同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有三个,包括智慧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系统、大数据展示电子屏与电子书借阅机。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发现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填写为“某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于是先质疑后投诉,主张《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符合要求,应认定声明函无效,中标结果无效。财政部门经调查了解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三个标的由不同制造商制造,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仅填写了一组标的名称、所属行业及制造商信息,其中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某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据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为项目名称,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的两个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均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标的名称填为项目名称,并引发质疑投诉,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那么,哪个项目的处理决定不对?答案是:都没错。
《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填为项目名称,若在评审阶段发现,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这是没有疑问的;但若在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财政部门是否应该在处理投诉时认定声明函无效,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个项目中,采购标的仅为三维扫描仪一种产品,声明函填写虽存在瑕疵,但不会导致评审时标的名称无法对应,或采购标的对应的制造商信息错误。财政部门经调查,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标的制造商划型确属中小企业。这种情况下,不应仅因声明函填写瑕疵否定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和中标结果。
第二个项目中,采购标的有三个,且来自不同制造商。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将三个标的逐一列出,并填写每个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和制造商信息,以证明三个标的的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从而获得投标资格。但中标供应商将三个标的名称合并填为项目名称,并仅填写一组制造商信息,直接导致该制造商信息无法与特定标的对应,同时也未满足必须列出所有标的名称及对应制造商信息的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无从认定,声明函应为无效。
可见,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阶段,针对货物项目供应商将《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错填为项目名称,应依据是否能与采购标的对应、是否影响制造商中小企业身份认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项目名称往往与标的名称高度相似,通常不会造成歧义或影响评审专家判断,不宜因填写瑕疵认定声明函无效,也不应因此剥夺供应商的中标(成交)资格;而在多标的采购项目中,如果将标的名称填为项目名称,可能造成标的与制造商信息无法对应、填报信息缺失,那么就应该认定声明函无效,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