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设备更新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00万元。招标文件载明的“交付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对此,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为:招标文件将“交付地点”笼统表述为“采购人指定地点”,未细化至具体部门、楼层或场地,致使其无法准确制定投标方案、安排生产及运输,易引发履约争议,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交付地点”属于采购需求范畴,直接关系到履约成本和风险评估,采购文件对此应尽可能具体、明确。而该项目采购文件仅载明“采购人指定地点”,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将“交付地点”规定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为什么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争议在于:招标文件中将“交付地点”仅笼统规定为“采购人指定地点”,是否满足法律法规对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和核心,是否明确将直接关系到供应商能否准确响应、公平参与竞争,以及采购人后续履约验收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载明“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也明确,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属于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的组成部分,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上述规定表明,“交付地点”属于采购需求的法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例中,财政部门认定仅载明“采购人指定地点”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的情形,并无不当。
“交付地点”看似简单,实为影响评估履约成本和风险评估的关键内容。
一方面,供应商需要根据具体的交付地点,合理测算运输费用、人员差旅、安装调试成本以及潜在风险,以形成准确的投标(响应)报价。如果采购文件仅笼统载明“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无法预知最终交付的具体位置:究竟是在医院本部还是分院,特定科室还是库房。不同的“交付地点”对应截然不同的履约成本,这种不确定性将会直接影响供应商报价的准确性和竞争的有效性。
另一方面,“交付地点”不明确也容易在履约验收阶段引发争议,不利于采购人后续的验收管理,背离了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采购文件对“交付地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不能仅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一笔带过。正确的做法是,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的交付地点或范围。如果确实存在多个“交付地点”,应当全部逐一列明,并说明各地点对应的交付数量,让供应商能够据此合理评估履约成本。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