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采购人质疑答复称,A供应商因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具备参与后续评审及中标的资格,故采购结果对其权益无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后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除原质疑内容外,新增“不认可自身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有误。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A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具备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的资格。且A供应商新增的“不认可符合性审查结论”事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属于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不予受理该部分投诉内容。
问题引出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投诉吗?
专家点评
依据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损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也就是说,A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可以对其不认可的符合性审查结论提出质疑,但不能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留言编号:20250520141020—NYYD)时也表示,供应商如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这是因为供应商质疑权的前提是“权益受到损害”,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意味着供应商已丧失竞争资格,后续采购结果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A供应商对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自身应具备参与后续评审活动的资格,即已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否则,质疑缺乏法定前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此外,供应商提起投诉之前,必须经过合法的质疑程序,且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案中,A供应商在投诉阶段新增“不认可符合性审查”的诉求,因未经质疑程序,财政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符合程序规定。
实践中,供应商无法直接通过质疑、投诉程序申诉主张,并非意味着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供应商仍可通过实名举报等方式反映问题。财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若发现评标委员会确实存在评审错误的情形,有权依法纠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