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国土绿化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033万元。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明的行贿犯罪记录,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对此,S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再设置上述资格条件,不合理,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明的行贿犯罪记录”,这一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扩大限制范围、增加供应商负担等问题。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能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行贿犯罪记录吗?
专家点评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供应商诚实信用方面的法定资格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是《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由此可见,本案例的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未被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明的行贿犯罪记录名单,作为供应商诚实信用方面的资格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将该项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供应商的“行贿犯罪记录”可能不限于不限于违法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扩大了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不合法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停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查询需要,可以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但问题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目前并没有提供专门用于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渠道,且有可能存在部分裁判文书并未被收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情形。因此,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来作为供应商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很可能与事实不符,极易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本案例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属于扩大了“重大违法记录”适用范围,构成不合理限制,因此S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