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化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10万元。经评审,A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A供应商为拟派驻项目的项目主管、技术工程师等6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存在重复参保的情形,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存在两地及以上的养老保险关系且重复缴费。此类情况在处理时遵循“先转后清”原则,仅保留一个关系。B供应商仅以存在重复参保状态为由主张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财政部门驳回了B供应商的投诉请求。
问题引出
派驻项目员工重复参保,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供应商资质和人员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当出现派驻项目员工重复参保情形时,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呢?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指出,财政部门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条件:客观上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主观上故意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典型情形包括伪造认证证书、社保证明、项目团队人员信息、财务数据等。
从客观行为上看,“重复参保”本身并不等同于“虚假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一名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各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便可能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
此外,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转移接续时按“先转后清”原则处理,仅保留一个关系,其他关系予以清理。这表明,重复参保是社保管理中的技术性问题,而非材料造假。若供应商提供的社保证明真实反映员工在某地的合法参保状态,即使该员工在其他地区同时参保,也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如果简单地将重复参保认定为虚假材料,可能误伤不知情的合法企业。
另一方面,认定“提供虚假材料”需证明供应商存在伪造、变造材料的主观意图。本案中,A供应商未伪造社保证明、虚构缴费单位或篡改参保时间,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反映了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行为。员工因跨区域流动、兼职等原因形成重复参保,不能推定供应商有意提供不实信息以谋取中标(成交)。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