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086万元,分为2个采购包。采购标的包括3辆3吨压缩转运车(纯电动)、5辆3吨压缩转运车(燃油)等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提供近3年(至投标截止日)同类产品业绩(以合同和对应的发票为准),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4分。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计分:①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②合同需完整体现签订双方信息、签订时间、产品名称及双方盖章等核心要素,缺失任一要素均不计分;③合同关键信息存在模糊不清、无法辨识情形的,该业绩不予认可。S供应商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后,就该业绩证明条款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不合理,涉及商业机密,且发票信息与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无直接关系。
财政部门经核查后认定,发票作为国家规定的制式票据,主要用于记录交易相关信息,用于证明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在同类项目中实际履约情况,并无不妥,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能否将发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用来评价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为了验证业绩的真实性,采购人通常还会要求供应商提交业绩证明材料,用来了解业绩的项目名称及具体内容、采购人与供应商全称、合同签订时间、履约完成情况等。
那么,采购文件一般会要求供应商提交哪些业绩证明材料呢?实践中,常见的业绩证明材料有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以及履约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可能会因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其他供应商依法质疑投诉成立,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此时,中标(成交)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
采购合同作为供应商同类业绩证明材料时,其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合同标的等。但若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或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合同被撤销,因无法证明供应商已完成项目履约,不宜单独作为有效业绩材料使用。
支付凭证和发票作为供应商同类业绩证明材料时,二者均可用于证明资金支付行为的真实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可能存在采购人未完成资金支付却提前开具支付凭证的情形。而发票作为记载交易事实、明确收支责任的法定票据,证明作用比支付凭证更强。
履约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供应商同类业绩证明材料时,可佐证供应商实际参与项目的事实,也能通过验收结论直接证明其技术实施、质量管控及合同履约能力,是体现供应商业绩真实性与完整性的关键佐证材料。
由此可见,发票可证明交易及结算事实,能增强业绩真实性,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是合理也合规的。但发票无法体现合同标的、核心服务、验收情况等关键要素,建议采购人采用“发票+合同+履约验收报告”的组合证明方式,更能全面核验业绩真实性与履约有效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