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该项目评审有误,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自身评审得分明细。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评审得分明细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对外公开,因此未告知A供应商评审得分明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没有主动向未中标人告知评审得分明细的义务,但这并不代表未中标人丧失主动申请知悉自己评分明细的权利。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告知A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情况。同时,已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评审得分明细吗?
专家点评
关于评审得分明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评审得分明细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有义务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开招标项目中,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那么,此处的“评审得分”究竟是评审总分还是评审得分明细呢?关于这一问题,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中明确,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此外,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提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由此可见,是否向供应商告知其评审得分明细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选择告知,也可以选择不告知。,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告知A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情况”的处理不妥。首先,财政部门将“告知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情况”作为义务强加给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评审得分明细可能涉及评审专家的主观判断和评价依据,公布详细评分可能暴露供应商技术方案的优劣比较点,影响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主动公开了各项评分明细情况。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是有助于促进信息公开。但也有认为认为,评标的细节应属于不宜公开的范畴,若强制要求公开,可能干扰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能力。总之,这种做法是否真能起到促进信息公开的效果,目前还有待验证。
综上所述,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查看本人评审得分明细的申请,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法律义务必须告知。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告知,应注意规范提供得分明细范围与方式,确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