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LED大屏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含显示屏、钢结构支架、智能远程配电箱等组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A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为“显示屏免费保修5年,终身保修”,仅针对显示屏作出了承诺,未对采购项目整体设备的质保期限作出明确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本项目整体设备质保期为3年”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理由为:该采购项目中的显示屏是LED大屏设备的核心组成部件,显示屏的质保承诺关联到整个LED大屏设备的使用,属于整体概念,并已承诺对显示屏终身保修,不会只保修显示屏一个部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满足该采购项目“整体设备质保期为3年”的要求,不应该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要求认定其投标有效。
经财政部门调查,最终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整体设备质保期3年,供应商承诺核心部件终身保修可以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已明确采购标的包含显示屏、钢结构支架、智能远程配电箱等组件,这些设备需协同工作才能保障LED大屏设备正常运行,任一配套设备故障均可能导致LED大屏整体瘫痪。因此,招标文件要求的“整体质保期3年”,本质是对全部设备而非仅核心设备的3年无偿保障承诺。A供应商以“显示屏终身保修”替代整体质保,既缩小了质保范围,又混淆了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责任边界,显然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要求。
从法律层面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需“明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这不仅指内容完整,更要求指向清晰。而A供应商的承诺仅聚焦显示屏,对其他设备的质保期限、服务范围未作任何说明,不符合“明确响应”的法定要求。即便其称“不会只部分保修”,但投标文件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责任内容必须以文字明确表述,不能依据主观意愿或口头解释。
在本案例中,区分质保期(即质量保证期)与保修期尤为关键。通常,采购文件会对质保期作出明确规定:在质保期内,只要设备故障非因采购人故意损坏、违规操作等自身原因导致,供应商应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且需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功能。而保修期的核心是供应商承诺在该期限内提供保修服务,但服务不一定是免费的,也可能根据维修内容(如是否涉及易损件更换、是否超出基础质保范围等)收取费用。实践中,部分供应商故意用“保修期”替代“质保期”模糊责任,甚至后续收取的保修费远超产品本身价格,既违背采购文件的质量保障初衷,也大幅增加了采购人的后续成本支出。
综上,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必须严格遵循采购文件要求,尤其对实质性条款要作出明确、清晰的响应。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也应清晰、详细界定各项要求,避免产生歧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