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高校餐饮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因为串通投标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但该处理决定的公布时间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后。于是采购人咨询我报,中标人是否具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资格?项目应当是继续由中标供应商履行,还是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呢?
本案例中,中标供应商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才被列入黑名单的,因此,该决定公布之前中标供应商并没有失去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我们首先应当明确该供应商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资格。那么,其中标结果是否有效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和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承诺何时生效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信函、邮件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也就是说,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公告后承诺已经生效。
中标供应商是在确定中标人,并且已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之后,才进入“黑名单”的,这意味着采购人已经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了该供应商中标的承诺,此时中标结果已生效,合同成立。因此,即使中标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被列入“黑名单”,采购人也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由中标供应商履约。
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参与项目投标、响应的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之时,所参与项目的时间节点不同,遇到类似情况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例如,在项目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该供应商一到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该供应商就没有参与采购项目的资格。
如果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之后,发布中标、成交结果之前被列入“黑名单”,能否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呢?是否影响项目评审活动呢?《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由此可见,如果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的时间,是在采购文件规定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之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则不应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例如,采购文件规定开标时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审查,那么,即使开标之后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该供应商也能正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也应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一视同仁的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者“政府采购重大违法记录名单”,这时合同法律效力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在项目能够履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无法实现,例如,在合同履行中供应商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由于供应商的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确实对采购人造成损失,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对供应商作出的处罚不影响已成立的合同关系,采购人需区分“采购阶段”与“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供应商被列入“黑名单”后的项目履约问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