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市公安局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2024年10月28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A供应商,综合得分为38.3分。2024年11月25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中标人变更为B供应商,综合得分为38.33分。A供应商随即针对更正公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组织重新评审,影响公平公正。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开展调查。采购代理机构称,2024年10月28日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评分有误。采购代理机构随后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发现评标委员会在“项目实施能力”等三个评分项对B供应商评分有误,加上相应的分数后,B供应商综合得分为38.33,排名第一。因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经采购人确认,B供应商为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随后发布了更正公告。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同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行为限期改正,对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的行为另行处理。
问题引出
专家评分错误,采购人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并被处罚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混淆了协助答复质疑和重新评审的概念。重新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重新复核,协助答复质疑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质疑事项提出答复意见,不会对原来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和修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中重新评审的情形只有四种: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评分有误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
虽然采购代理机构自称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但之后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分有误时,又对B供应商的综合得分进行了修改,并按照新的排序确定B供应商为中标人,事实上进行了重新评审,属于违规行为。
二是错误适用了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案例中,采购人可以另行确定中标人吗?
评审专家评分错误,属于 “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只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