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中火险区)建设项目”采购活动,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划分为三个采购包:一包采购车载对讲机等,预算98.2万元;二包采购扑火机具装备,预算781.45万元;三包采购安全防护装备,预算407.55 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B、C三家供应商分别成为一、二、三包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公告后,参加一包采购活动的D供应商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D供应商质疑称:A、B、C三家中标供应商报价清单错误高度一致,B供应商与C供应商签字近似一人、备注格式也相同(招标文件无此格式),可能存在串通投标行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答复后D供应商不满意,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核查后发现,三中标供应商分别仅参与对应采购包投标,遂认定投诉不成立。
问题引出
不同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报价清单错误一样,构成串通投标吗?
专家点评
关于串通投标,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含义,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列举了串通投标和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七种恶意串通的情形:(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视同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如果不同供应商的错误大量雷同,属于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吗?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报价清单大面积错误雷同,可以定为异常一致,如果相关投标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应视为串通投标。但是串通投标,应为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串通行为,本质是不同投标人之间通过串通手段,影响同一采购合同的公平竞争,不同采购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串通投标的认定需紧扣“同一合同项下”这一关键前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同采购包通常对应不同的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合同条款,属于相互独立的采购单元。本案例中,A、B、C三家中标供应商分别仅参加一个采购包的投标,未同时参与同一采购包的竞争,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87号令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串标行为成立的基础条件。因此,本案例中虽然出现了三个供应商的报价清单错误高度一致、签字近似及备注格式相同等情况,但是不能仅凭这些表面现象就直接认定为串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