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统一规范深圳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标准,近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参考《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酬劳发放标准》(以下简称《酬劳标准》),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专家在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谈判、论证、咨询等工作中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包括通常项目及复议项目的评审费用,以及在各项工作中专家所应得的酬劳。另外,《酬劳标准》也注明了政府采购过程中,专家的交通补助与在途补助等一系列费用的发放原则。
专家酬劳达到个人所得税扣税起征点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则扣除相应的酬劳。
在评审专家系统考核功能上线前,由采购组织机构书面记录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定期报送财政监管部门。考核功能上线后,在评审专家系统中考核和记录,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离评审现场的,不予发放酬劳。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审组织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有关规定,报采购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从2012年便率先确定了全国较高的评审标准(500/半天,800/天),但由于专家费用标准修改呼声较高,各方意见不一,所以标准制定的筹备过程较长。直至2017年,广东省制定评审专家酬劳标准,分时段计费,为深圳市制定专家酬劳标准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不低于广东省同类标准的原则,深圳市在制定过程中从细化评标时长出发,分时段计费,确保专家细致评审多劳多得。”
对新标准的出台,该有关负责人介绍道,新标准最大的特点,一是分时段计费,不再一刀切;二是明确采购人代表不获取评审专家费;三是特区一体化,统一标准,不再区分特区内外;四是明确异地专家付费标准。新标准从整体上进行细化,更具可操作性,避免评审现场因酬劳问题发生争议。
据该负责人介绍,该标准将作为全市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执行。目前深圳市已印发公告形式告知全体评审专家和采购组织机构,未来政府采购项目的劳务标准将按此执行。(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