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招投标领域首部全国统一信用管理办法,《办法》对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将起到重要积极作用。
《办法》围绕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机制提出了系列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更好应用。其中,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具体类别,并对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方式、时限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针对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约束不足和信用评价滥用等问题,《办法》明确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从源头上解决信用评价“碎片化”、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同时,划定评价“负面清单”,明确不得根据不同区域、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或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4类招标投标参与主体,逐项明确实施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和方式。其中,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各有关部门准确把握办法要求,规范组织实施公共信用评价,用好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编制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系统的互联共享,提高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精准性规范性。
(来源:建筑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