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发施行,政府采购活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品种越来越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投标单位由于本身机构庞大,层级繁杂或者去外地投标等原因,使用公章会比较麻烦或耗时漫长。因而,在市场经济中产生出了个“投标专用章”这个新名词。为简化流程、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投标单位经常以 “投标专用章”代替公章对外使用。现在很多招标人对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率提出质疑?而许多投标单位认为,“投标专用章”是自己公司专为招投标刻制并使用的印章,因此必然也属于公章的范畴,故对外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公章只能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刻制,刻制后还须在工商局进行备案,故公章对外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而“投标专用章”是企业自行刻制的,既未经公安部门审核,亦并经过工商局登记备案,对外效力无法确定,故从法律上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除非经过追认,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由于无法辨别该印鉴的真伪,也无法判断该印鉴是否系投标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往往对专用章的使用心存疑虑。比如,在有些公开开标过程中,经常碰到要求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要密封后加盖公章,但是,有的投标单位就是加盖“投标专用章”,还有的厂商授权书也是加盖“投标专用章”。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属于重大偏差投标文件,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按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废标处理。因此,在投标活动中直接使用“投标专用章”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为废标。
而在实践中,投标单位使用“投标专用章”确实是投标人的授权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启用“投标专用章”也确系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被认定废标,投标单位常常觉得十分委屈及遗憾。但也有的投标单位,单纯地去应付投标,随意地去加盖了“投标专用章”参加投标。如果投标人确实希望 “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能在招投标活动中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被作为废标,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授权:投标人应预先出具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明确“投标专用章”的授权使用范围,授权使用期限。
2、效力确认:同时投标人对于该章对外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予以确认并承诺承担责任。
3、提供样章:留有“投标专用章”样章,以供比对。
4、通知相对方:将上述事宜一并通知相对方,以确保相对方知晓。
通过上述操作步骤,以使投标单位既能简化内部流程,提高效率,同时又能确保“投标专用章”的对外使用效力。
王德森 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