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人A公司参与某单位组织的燃煤采购项目,该项目预算价为40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26万元。公示过程中,该公司发现自己报价时运距算错,成本价远高于报价。在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时,发现自己提供的煤质检验报告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为4760kcal/kg”,不满足招标文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cal/kg”“★”号参数要求,应当在符合审查中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于是A公司以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推翻中标结果,重新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A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以A公司自身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不予受理。于是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引出
中标(成交)供应商具备质疑的资格吗?
案情分析
本案例《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为“★”号要求,其技术参数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cal/kg,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需提供截至开标时间近三个月内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炭质量检测(检验)报告全文复印件。财政部门经调查,该供应商技术参数和检测报告,其提供的煤质检验报告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4760kcal/kg”,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应按无效投标处理。此项目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评审,代理机构没有认真复核,存在符合性审查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中标(成交)供应商质疑投诉,多涉及符合性审查,如报价存在算术错误时,评审委员会未履行澄清程序,未进行算术修正,会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尽管获得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但采购过程也可能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但也有专家认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权益受损”,即采购文件、过程或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中标(成交),其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不具备质疑投诉资格。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687号政府采购处理结果,驳回了一家供应商的投诉,该供应商在质疑环节质疑的对象是自己,说其投标文件不响应实质要求。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身权益的损害,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在处理本案时,财政部门结合687号案例认为,质疑、投诉的目的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例A供应商已取得中标资格,采购过程不导致或无法导致A供应商权益受损,A供应商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A供应商自身权益的损害,因此不具备质疑资格。A供应商是想通过投诉,认定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采购过程违法,以达到其目的。于是财政部门作出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同时作出责令代理机构启动重新复核项目的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