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的通知,必须严格按规定采购食品原料,必须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大宗食材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等方式采购,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价退出机制,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双人或多人联检”,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接收票证不全、感官性状异常或腐败变质的食材。
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